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523民初2227号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借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条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某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归还借款。被告刘丽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合法、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