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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徐某与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者:唐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律师、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900000元、违约金270000元,合计1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就转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份达成一致,并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份作价120万元转让给被告,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被告支付60万元,第二期被告支付60万元,并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不予办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书面形式向被告催告其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支付剩余价款,但被告仍不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未能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徐某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2、股权转让协议;3、催告函及EMS邮寄证明;4、回复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适当调整,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00000元,超出135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股权转让款900000元;

  二、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违约金1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665元,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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