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勇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税务经济犯罪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沈某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7)皖1523民初2226号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方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随后向被告支付借款。原告支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方某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被告方某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由于被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方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沈某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担保人汪德照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约定担保期限自出借之日起二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现原告沈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方某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催要后被告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束克立

人民陪审员  董 桧

人民陪审员  巢明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学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