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3年,谢某与曾某相识恋爱,曾某怀孕后二人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儿子谢小某。婚后因孩子外貌与谢某差异明显,外界流言不断,谢某内心长期存疑。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谢小某由谢某抚养。同年11月,谢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血样与指甲进行比对,报告排除其为孩子生物学父亲。谢某就此与曾某沟通,对方始终否认。
谢某委托冯小燕律师代理此案。冯律师接手后面临最大障碍:被告谢小某及第三人曾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拒不到庭,且明确拒绝配合司法鉴定——亲子关系认定最核心的直接证据无法获取。
面对对方“不配合即无法鉴定”的僵局,冯小燕律师并未止步。她系统梳理了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户籍信息、婚姻登记及离婚协议等书证,形成初步证据链,同时果断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将是否配合鉴定的选择权交由法庭记录在案。庭审后,法院向被告送达出庭通知书要求其到庭办理鉴定手续,被告仍拒不到庭。
冯小燕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0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主张: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疑,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一方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意见,在无司法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确认谢某与谢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亲子鉴定并非否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路径。当一方拒不配合时,律师通过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则的有效运用,仍可帮助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冯小燕律师的精准策略,不仅使谢某卸下了本不该由其承担的抚养责任,更提前化解了未来潜在的遗产继承纠纷,真正实现了“一案解多忧”。
冯小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