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玉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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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穆玉乐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8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司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XXXXXX,身份证号码:622323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XX,甘肃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640382XXXXXXXXXXX。原告司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XX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40000元及逾期利息5670.58元(以欠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5670.58元,以欠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被告以向原告介绍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6月向被告借款现金21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5日和2016年7月23日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12万元、15万元,共计27万元,事后被告介绍工程未成功。被告儿子李X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中国XX银行账户转款19990元,被告也以现金方式陆续向原告还款。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尚有24万元未偿还。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司XX现金240000元整。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又于2021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6月15日开始每月给原告4万到5万,如果不能兑现承诺,愿承担所有法律后果,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事后联系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原告司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借条两份, 证明: 2016年7月5日与2016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其中2016年7月5日签订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司XX现金壹拾贰万元" 2016 年7月23日签订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司XX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用以介工程费用。工程介绍成功,借条收回。”被告在上述两份借条中均签字按手印。

二、中国XX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页,证明:在原告向被告借款后,在2017年7月18日与2017年8月27日被告儿子李X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原告分别还款9990元与1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还款共计19999元。

三、借条一份,证明:在2018年1月24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有240000元借款未向原告偿还,于是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四、微信截图三页,承诺书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原告联系微信号为p158XXXX4391,微信名称为:李;原告的微信号为sds369XXXX8888,微信名称为:大梦想家,在202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李XX借到司XX现金贰拾肆万元正(240000),现本人承诺从6月份15号开始每月给司XX4万到5万元,如果不能兑现承诺,本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被告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在承诺书签署后,被告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原告交由原告保存。

被告李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司XX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5日、2016年7月23日,李XX分别向司XX借款12万、15万,后李XX偿还了部分借款,218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李XX欠司XX借款24万元未偿还,李XX给司XX出具借条一张,但该款一直未偿还,经司XX多次催要,李XX于2021年5月30日给司XX出具承诺书一份. 承诺借到司XX的现金24万元从6月15日开始每月给司XX4万到5万,如果不能兑现承诺,愿承担所有法律后果,但李XX未按承诺进行还款,为此司XX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司XX要求李XX偿还借款240000元,提供了李XX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虽然承诺书为手机微信拍照的复印件,但结合2018年1月24日的借条能够相互印证承诺书的有效性,且还款期限已过,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李XX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承诺愿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司XX主张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的逾期利息5670.58元,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本院予以支持,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李XX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司XX借款本金240000元、逾期利息5670.58元(利息截止2022年1月25),合计245670.58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240000元为基础以年利率3. 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86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央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宿成期在没有的定成者的定不明确,依招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伤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敖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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