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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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无罪,律师三阶段辩护终免当事人牢狱之灾

发布者:王震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6-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本案为一起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经营,将约81.000方渣土倾倒至某村集体建设用地,造成经济损失883.537.96元,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一旦定罪,张某将面临牢狱之灾。王震泉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及重审三阶段诉讼。

二、律师作用与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王震泉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确立了“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足为支撑”的无罪辩护策略,贯穿三阶段始终。

一审阶段,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张某仅系受雇于车队负责收取单据、发放工资的劳务人员,并非经营者,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件。同时提交村委会谅解书,证明渣土已全部清运,未造成实际损失。但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判决有罪。

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三个维度提出上诉,重点论证张某的雇员身份不构成非法经营,最终促成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代理律师结合二审裁定意见,从主体身份、行为定性、危害后果三个层面展开有力辩护,彻底动摇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体系。

三、为委托方争取的核心利益

通过王震泉律师三阶段持续精准辩护,成功为委托方争取到以下核心利益:

一是重审判决无罪,免除牢狱之灾。 重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决张某无罪,委托人彻底免除了刑事处罚。

二是避免刑罚附随后果。 无罪判决避免了有期徒刑对个人名誉、就业、家庭的毁灭性影响。

四、裁判结果与典型价值

重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本案典型价值在于:面对一审有罪判决,王震泉律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阶段,从主体身份、行为定性、危害后果三个层面持续展开无罪辩护,最终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中的核心价值。


王震泉,18636665432(微信同号)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院工作人员,拥有十几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19101126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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