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转发赌博APP链接而卷入刑事案件。当事人何某(化名)应亲戚请求转发了一款赌博游戏链接,其本人亦在该APP中参与赌博,输掉两三千元。2026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肖响华律师团队系其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5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何某当天获释。
基本案情
何某,00后,无前科劣迹。2024年1月期间,应亲戚请求转发了一款名为“新**京APP”的赌博游戏链接,其本人在该游戏中参与赌博,输掉两三千元。转发三名亲戚(主动索要链接),未再转他人,也没有获利(无佣金、无返点、无分成)。2026年4月15日,其被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根据《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面临严峻的刑罚风险。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何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迅速确立了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与营利目的。何某转发链接系基于亲戚间的私人请求,而非在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公众推广,其并未意识到该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缺乏犯罪的直接故意。同时,何某在赌博中亏损两三千元,且未收取任何下线佣金,与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的本质特征完全不符,实质上仅是一名普通赌客或信息分享者。
不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律师指出,何某仅转发链接,未参与三名下线的赌资收取、筹码兑换或输赢结算,资金流水直接发生在APP与下线之间,与何某无关。且仅发展3名下线,均为亲戚,属于封闭的小范围传播,下线未再发展他人,与动辄发展数十人、数百人的网络赌博代理具有本质区别。
不符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律师指出,目前侦查阶段尚未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何某因发展下线而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亦无证据表明何某曾收受三名下线的赌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何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为“一般赌博违法行为”而非犯罪。何某本人参赌输掉两三千元,证明其主观上是想自己赌博而非经营赌场;转发链接给亲戚,在生活常理中属于信息分享而非发展会员;且无任何获利,缺乏入罪的核心要素“营利性”。
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何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固定住所,家属愿提供担保,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认错态度良好,已承认转发链接及参赌行为,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于2026年5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何某于当日获释。
本案中,当事人因转发赌博链接被卷入刑事案件,面临开设赌场罪的重罪指控。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精准发力,围绕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营利目的、社会危险性等核心要件逐项论证,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实现了当事人“不批捕释放”的结果,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精准法律论证阻断不当追诉的专业能力。
备注:本案以上内容仅基于截至目前的案件进展作出客观陈述,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