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因朋友吃宵夜发生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互殴案件。当事人刘某与二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争吵后持啤酒瓶互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自己也受轻微伤。经肖响华律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1年6个月,同时民事赔偿部分成功将原告诉求从9.4万余元核减至5300余元,实现了刑事与民事双重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刘某与被害人刘三、刘五(兄弟关系)等人在东莞市东城**石锅鱼店门口吃宵夜。期间,刘某与刘五、刘三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三人均曾持啤酒瓶互相殴打。刘某打伤刘三面部致轻伤一级,打伤刘五左臂致轻微伤;刘某也被对方打伤面部等部位,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刘三、刘五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索赔9.4万余元和8300余元,合计10万余元。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分析案情,制定了“刑事量刑从轻 + 民事赔偿核减”的双线辩护策略:
刑事部分
挖掘从宽情节:律师指出,案发后刘某曾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和调解,虽未被当场处理,但该行为体现其愿意接受调查的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强调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刘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论证被害人过错:律师提出本案系双方互殴,被害人先行动手或激化矛盾,存在明显过错。法院认为双方均有互殴行为,不能以此为由从轻处罚,但该主张在民事赔偿部分起到了减轻责任的作用。
民事部分
精准核减不合理诉求:针对刘三索赔的9.4万余元,律师逐项质证: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交通费、误工费缺乏证据;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无事实支持。法院最终仅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314.14元,核减近9万元。针对刘五索赔的8300余元,法院仅支持1826.93元。通过专业代理,为当事人减少了约9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肖响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认定刘某曾于案发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和调解,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
刑事部分: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从轻处罚判1年6个月;
民事部分:判令刘某赔偿刘三5314.14元、赔偿刘五1826.93元,较原告诉求核减约90%。
本案是律师在故意伤害互殴案件中,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和民事赔偿抗辩,实现刑事从轻、民事大幅减损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综合代理能力。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