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多人共同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余某与同案人李某、洪某经商量去租车,然后P证件后把车抵押给贷款公司或转手给别人,202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4月14日余某家属在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余某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而非诈骗犯罪。律师通过耐心讲解,成功促使其转变认识,自愿认罪认罚,并表达了“希望判刑一年内”的悔罪意愿。7月9日成功取保候审,2026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完全契合当事人“判刑一年内”的心理预期,实现了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当事人余某,初中文化。2025年2月起,余某与同案人李某、洪某经商量后,隐瞒租车的真实目的,以租车为名骗取他人车辆,伪造汽车证件后通过质押等方式套取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25年2月12日,洪某租赁一辆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价值66900元),余某将车辆质押给广州**公司,获得质押款13000元;2025年3月6日,洪某租赁一辆丰田卡罗拉小型轿车(价值51584.89元),余某将车辆质押给张某,获得13200元;2025年3月9日,洪某租赁一辆零跑C11小型轿车(价值112231.35元),余某将车辆质押给王某,获得25000元。2025年3月14日,余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4月14日,家属紧急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团队为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团队的黄律师迅速开展以下差异化辩护工作:
两次会见,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于2025年4月中下旬第一次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余某,了解案情。首次会见时,余某坚称“我只是拿车去抵押,把身份证P到营业执照和行驶证上,营业执照法人P成我父亲的名字,这属于经济纠纷,不是诈骗罪”。律师耐心向其讲解合同诈骗罪;其通过伪造证件、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取质押款,且到期后无资金续租、未赎回车辆,已符合诈骗特征。经过律师释法,余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表达了“希望判刑一年内”的悔罪意愿。律师进一步稳定其认罪态度,指导其在后续诉讼中如实供述。
主张自首情节,争取法定从宽。律师通过仔细审阅侦查阶段笔录发现,民警到余某工作的棋牌室抓人时,仅询问“你是否知道犯了什么事”,余某即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律师依据《刑法》中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为后续从宽处罚奠定基础。
论证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从犯罪分工和分赃比例两个维度论证余某系从犯:余某主要负责拿车去抵押这一环节,未参与车辆租赁、证件伪造(李某伪造)等核心环节;全案涉案金额约28万元,余某实际分得仅约1.1万元,占比不足20%。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认定从犯。
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取保候审。律师向东莞市**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固定、余某无前科系初犯、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家属已积极筹款退赔、无社会危险性等角度论证无继续羁押必要性。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于2025年7月9日决定对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五份谅解书。律师与家属沟通,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向所有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全部五份书面谅解书。律师将谅解书作为核心附件提交,论证社会矛盾已得到最大程度修复。
庭审辩护与量刑建议。2025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中,律师提交详细《辩护词》,系统提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书。恳请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结果完全实现了当事人“希望判刑一年内”的心理预期,当事人于判决当日获释。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