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X之子):李XX,男,200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XX,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XX。
再审申请人李XX因其父李XX与被申请人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12民初35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京0112民申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申请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裁判明显错误。原审被告李XX于2019年7月12日已经死亡,原审案件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原审中未调查清楚当事人身份即缺席判决,原审裁判明显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仅凭余X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即确定借款关系,明显不当。
余XX辩称,李XX之父李XX向我提出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XX交付借款。对李XX死亡的事实不予认可。
余XX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XX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35285号民事判决,判决李XX偿还余XX借款本金50万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查明,余XX以李XX为被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书。李XX于2019年7月12日接近晚21点,在马达加斯加安布希马南XX死亡,死亡住所:安XX,农村公社,行政区域。
本院再审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XX于余XX起诉前死亡,余XX以李XX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京0112民初352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余XX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余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x
审 判 员 刘xx
审 判 员 孙xx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董XX
杨君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