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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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勤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马会勤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赵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首席架构师,负责信息化管理、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等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为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2月,赵某甲提供正常劳动,但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2024年7月,赵某甲调离某科技公司,被调入其全资子公司某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出具调令,载明已结清赵某甲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全部工资,赵某甲在落款处签字。某科技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至2024年6月。赵某甲认为某科技公司无故克扣其2022年10月至12月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3.6万元。某科技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全部工资,请求驳回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是否克扣赵某甲2022年10月至12月工资,以及调令中“已结清全部工资”条款的效力。

赵某甲主张某科技公司因资金紧张缓发了上述期间50%的工资,提交会议纪要及银行流水证明。流水显示其2022年10月实发1.8万余元,11月至12月降至六千余元。某科技公司抗辩称不存在克扣,提交工资明细表及调令,证明赵某甲已签字确认结清全部工资。赵某甲质证认为,调令签字仅证明同意调动,不能证明工资已足额结清。仲裁委指出,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通过调令格式条款单方免除支付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调令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对于2022年10月工资,赵某甲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克扣;但对于11月、12月工资,双方证据均证实未足额支付,某科技公司未作合理解释且未证明已补发,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科技公司在调令中写明已结清2024年6月前的全部工资与事实不符,应认定无效。赵某甲要求支付2022年11月、12月克扣工资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10月份克扣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调解,三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终局裁决如下:某科技公司支付赵某甲2022年11月、12月克扣的工资2.5万余元。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马会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劳动者主张克扣工资的诉求,马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客户全面梳理工资明细、调令等关键证据。庭审中,马律师敏锐指出劳动者证据链条的瑕疵,并有力论证调令中“结清工资”条款的效力边界。尽管最终因用人单位未能对少发工资作出合理解释而部分败诉,但马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抗辩,成功驳回了劳动者关于10月份工资的无理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与经济损失。

马会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石家庄盈科企业法律顾问事务部主任,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河北政法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130120********93 公司法、工程建筑、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