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杨某甲抢劫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谭某、杨某甲伙同张某甲、黄某乙经预谋,在某市某地附近,以去某KTV为由,租乘王某甲驾驶的某AXXXXX轿车。行至某镇某电器厂附近接上张某甲、黄某乙后,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王某甲实施抢劫,劫得1300余元。同年8月24日晚,谭某、杨某甲伙同张某甲经预谋,在某地附近租乘吕某乙的车辆,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吕某乙实施抢劫,劫得190余元及移动电话机1部。8月25日晚,谭某、杨某甲伙同张某甲、黄某乙经预谋,在某市某街道某公园门口,租乘刘某丙驾驶的某AXXXXX轿车,行至某镇某村某路时,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刘某丙实施抢劫,致其左手掌割伤,劫得100余元。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并向法院缴纳退赔款10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处罚幅度。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辩护人聂昭洪提出,杨某甲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缴纳退赔款,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杨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有退赔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聂昭洪请求减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首先,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紧扣杨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的年龄特征,制定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其次,在庭审中注重法庭教育,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深刻悔罪,配合法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后,通过有效组织坦白、积极退赔等酌定从轻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使杨某甲在多次抢劫的严重情节下获得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5.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288 昨日访问量:14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