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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作者: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

一、董事会的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但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都需要设立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然而,如果符合第七十五条的特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不设立董事会。

二、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具体包括: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需要执行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确保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符合股东会的决策。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指导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未来发展。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需要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和股东的利益。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董事会需要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董事会需要制订相应的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确保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同时,根据经理的提名,董事会还可以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营和管理。

  10.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了上述法定职权外,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行使其他职权。?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并未被外部第三方所知悉或应当知悉,那么该限制对外部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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