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9731889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2025年,工资计算方式有变化

作者: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北京市盈科(西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797318898
  • 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4836分 (优于91.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IP属地:青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27 昨日访问量:21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