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三台工程车主参与施工项目,被当地自然资源局认定涉嫌非法采矿,扣押车辆一百四十多天,没有作出处罚,却造成车主严重损失。车主曾起诉确认扣押违法,之后申请自然资源局赔偿,该局很久之后拒绝赔偿,委托本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人指出,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包括车辆被扣押期间无法生产经营的可得收益,还包括确认违法后没有赔偿而计算的利息,以及车辆折旧、损坏和保管费用。车辆虽然已经无法找到原物,仍然可以通过评估算出扣押期间可得收益。评估机构不按确认违法的生效裁判和客观证据,将改装过的工程车当成普通挖掘机,基本事实错误,本应重新评估。
裁判要旨
实施扣押等暂时性控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能长期扣留不及时处理,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自然资源局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及利息。各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