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柳州某县村民长期实际使用其宅基地周围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本村民小组于2009年办理林权证上。小组据此要求村民清退土地。调解无果,村民委托本人起诉撤销争议方的林权证。
本人指出,村民知道涉案林权证未超过一年内,现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办证程序诸多严重违法,没有经过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村民确认,没有查明地上附着物权属,且申请登记的界限与实际登记的界限权利人不一致。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核实清楚涉案林地的四至范围就进行颁证,且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林权证存在划界至原告房屋墙角的情况,发证登记事实认定不清,发证程序违法。
处理结果
一审撤销《林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