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2011年,小草与小花先后出生,但其父母张某与王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张某与王某结束同居关系,此后小草、小花一直随父亲王某生活,母亲张某从此失联,长达十年未支付抚养费,亦未主动联系或探望子女。随着两个孩子逐渐长大,教育、生活支出日益增加,王某联系张某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遭到拒绝。2023年,王某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自2013年3月起至今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起诉之后的抚养费,认为起诉前抚养费已由王某支付,故驳回该部分请求。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代理上诉。办案过程
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小草、小花自2013年2月起跟随父亲王某生活、张某从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尽母亲责任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居住情况证明、王某独自承担开支的凭证、证人证言等。
一审中,法院虽认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方应负担抚养费,但认为起诉之前小草、小花已在王某抚养下成长,该期间抚养费已由王某支付,故对追索过去十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起诉后按月支付。
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经审慎研判,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抚养费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王某代为支付并不免除张某作为生母的法定支付义务;王某系直接抚养方,其垫付行为属于代位清偿,有权向张某追偿;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亦有权直接向未履行义务的生母主张抚养费。经与王某沟通后,团队决定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围绕“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方,自2013年3月起依法应当负担抚养费,其十年未履行构成持续违约”“王某的抚养行为系履行自身义务,不能替代张某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实质上让直接抚养方独自承担了全部抚养成本,违背了父母共同抚养子女的基本原则”等核心观点展开辩论,提交了一审判决书、抚养开支明细、王某收入情况、张某十年未联系子女的证据材料等,形成完整上诉证据链。
代理思路
本案代理核心在于突破“抚养费已由一方支付即丧失追索权”的裁判误区。法律定性上,团队紧扣《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及第1067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明确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并行的、独立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方应负担的抚养费份额,不因直接抚养方已支付而消灭;直接抚养方的垫付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履行自身义务,而非代位履行对方义务,不产生免除对方责任的效力。权利主体上,强调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而非直接抚养方;王某是否已支付、是否自愿承担,均不影响子女作为权利人向母亲追索其应负担部分。诉讼策略上,在一审不利后果断上诉,将争议焦点从“已付与否”拉回到“法定应担与否”的法理层面,引导二审法院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和父母共同抚养原则出发重新审视。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意见,判决张某向小草、小花支付201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自2023年7月起,每月分别向小草、小花各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二人分别年满18周岁。“消失”十年的抚养费终获追回,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充分保障。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