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十余年,育有两名子女。婚后因性格与价值观差异,矛盾不断积累,感情逐渐破裂。在离婚协商期间,王先生将其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未向张女士分割;同时,王先生在未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向其母亲出借大额款项用于购房。张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后,双方就财产分割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遂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分割,并主张王先生就其擅自转移、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王先生在诉讼中则提出反主张,要求分割张女士婚前房屋的婚后出租收益。
办案过程
全面收集证据,梳理财产线索:接受委托后,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指导张女士系统梳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要资产,包括王先生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记录、售房款流向、车辆购买凭证、王先生向其母亲转账的银行流水,以及张女士婚前房屋的出租合同和租金收支记录等。
申请法院调查令,锁定转移资金证据:针对王先生在离婚前夕擅自向其母亲出借大额款项的事实,团队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功调取该笔款项的完整银行转账记录和资金去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先生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
质疑对方单方证据,推进庭审实质对抗:针对王先生母亲在诉讼期间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出资系对王先生个人赠与),团队律师从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等角度提出质疑,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辩论。
指导当事人提供合理说明,抵御对方分割请求:针对王先生要求分割张女士婚前房屋出租收益的主张,团队律师指导张女士提供租房合同、装修票据、父母公租房费用缴纳凭证等证据,说明租金已用于原生家庭合理支出,未形成夫妻共同积累。
庭审交锋与法院核算:庭审中围绕父母出资性质、擅自出借款项是否构成侵害共同财产权、婚前房屋租金是否属共同财产等焦点展开多轮举证、质证和辩论。
代理思路
以“推定夫妻双方赠与”突破个人赠与抗辩:针对王先生主张其母亲还贷出资及购车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的观点,团队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指出父母在婚后为子女出资购置财产,若未明确书面约定仅赠与一方,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出资时曾明确约定为个人赠与,故该两笔款项应列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以“侵害平等处置权”追究擅自转移财产责任:针对王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向其母亲出借大额款项的行为,团队律师主张该款项数额巨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先生的单方处置行为已实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构成对张女士权益的侵害,应就其擅自处分的款项向张女士承担一半金额的补偿责任。
以“租金已消耗、未形成积累”阻断对方分割请求:针对王先生要求分割张女士婚前房屋出租收益的主张,团队律师采取事实防御策略,通过举证租金已专项用于张女士父母公租房装修、家具购置、维修及日常补贴等开支,论证该租金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积累,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成功抵御对方的分割请求。
综合运用“分割+补偿”双重请求权:在本案中,既主张对现有共同财产(车辆、存款等)进行实物分割,又主张对王先生擅自转移的款项要求货币补偿,通过多重请求权基础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
房屋补偿款:认定王先生母亲婚后为其偿还房贷的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判决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40%的房屋补偿款;
车辆折价款:认定王先生母亲为购车的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车辆剩余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判决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50%的车辆折价款;
擅自转移款项补偿:认定王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向其母亲出借大额款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判令王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该款项50%的补偿款;
驳回对方分割请求:驳回王先生要求分割张女士婚前房屋出租收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