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张某因经济压力加大、收入锐减,无力承担名下唯一房产的月供,遂将该房出售,得款110万元。离婚三年多的前妻于某得知后,主张该房系婚内购买,要求分割一半售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张某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且离婚已逾三年,拒绝其请求。协商未果后,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办案过程
接案与初步研判:审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锁定核心争议在于房产性质——属张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收集与固定:团队调取张某出售婚前个人房产的交易记录、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以及2017年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构建完整的资金溯源链条;同时核查离婚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差额及于某带走车辆的相关支付、还款记录。
提起反诉:在答辩期内,团队代理张某提起反诉,主张于某离婚时带走的车辆及存款差额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一并分割,以对冲原告诉请金额。
庭审交锋:庭审中围绕房产首付款来源、《协议书》效力、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计算方式,以及车辆属性、存款差额等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
代理思路
以“婚前财产转化”否定共有权:通过展示婚前房产出售款→购房首付款的连续转账记录,证明涉案房产首付款完全来源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形态转化,不因婚内购买而改变其个人属性。
强化书面协议的证明力:援引2017年双方《协议书》中“共同按揭,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女方不享有产权份额”的明确约定,否定于某对房屋产权份额的主张,将对方诉求范围限缩至“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
反诉主动出击,全面分割共同财产:对于某离婚时带走的车辆,通过调取购置支付记录及还贷记录,证明其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补偿;同时核查双方离婚时点存款差额,提出分割反请求。通过反诉制造“对冲”效应,大幅降低净支付金额。
精准计算共同还贷增值款:严格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及房屋增值率,核算出于某应得的补偿数额。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涉案房屋首付款源于张某婚前房产出售款,结合双方《协议书》约定,该房属张某个人财产,于某不享有产权份额;
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有权分割,经核算为50,878.9元;
于某离婚时带走的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于某补偿张某25,000元;
双方离婚时点银行存款差额,于某应向张某支付1,058.2元。
上述三项品迭后,张某最终仅需向于某支付24,820.7元,较于某原诉请55万余元降低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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