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冰(化名)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焊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2月23日,公司单方向其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2次在车间吸烟、顶撞上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公司用人规定与要求”。刘冰认为公司处罚过重且依据不足,但因法律知识有限,自行申请仲裁时仅主张经济补偿金24,000元。此后,刘冰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办案过程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介入时,仲裁委已立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公司解除行为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单方解除缺乏法定依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冰存在吸烟及顶撞领导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界定“顶撞领导”的具体情形,该解除理由缺乏制度依据。据此,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迅速向仲裁委递交《变更仲裁申请书》,将原请求“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依据刘冰的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精确计算赔偿金额为48,849.72元。仲裁庭经开庭审理,围绕解除事由的证据充分性及制度依据的合法性展开调查。
代理思路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应突破当事人最初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路径,改为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理由如下:第一,公司作为解除方,应对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主张刘冰“吸烟、顶撞领导”,但未能提供监控录像、书面警告、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事实依据严重不足。第二,“顶撞领导”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且公司《员工手册》未就此作出明确、可操作的定义及处罚规定,该理由不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第三,公司援引“不符合用人规定与要求”系其自行设定的笼统标准,不能替代法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构成要件。综上,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办案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解除事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于十日内向刘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8,849.72元,全额支持了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