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黄先生于2022年5月入职A公司担任焊工,工作9个月后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黄先生自行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采信了公司“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抗辩,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黄先生不服,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接案时距15日起诉法定期限仅剩10天,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至仲裁委调取全部卷宗,分析败诉原因后,迅速起草诉状并立案。针对原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指导黄先生补充收集了企业关联信息、工资收入明细、费用报销单、收入纳税明细、考勤打卡照片、工作服领取登记表等上百页新证据,以强化劳动关系证明力。同时,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在开庭前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围绕“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等争议焦点预判对方抗辩,制定详实应对方案。一审判决劳动关系成立后,A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积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代理思路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而非简单的事实争议。仲裁失利的关键在于证据呈现不足以驳斥承揽关系的主张。据此,代理思路分三层展开:第一,从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出发,证明黄先生接受公司管理、监督、指挥,纳入公司生产组织体系,生产资料由公司提供,劳动具有持续性,且公司为其申报个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第二,针对公司以《项目验收结算单》主张承揽关系之辩解,指出计件工资系《劳动法》第37条允许的工资形式,验收结算单仅系计件工资的核算确认,而非承揽合同的对价支付。第三,针对工资表显示B公司名称的问题,通过公司名称、业务范围、高管交叉等证据,证明A、B两公司系关联混同主体,A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综上,全面论证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承担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积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按协议约定向黄先生支付了足额二倍工资差额,黄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