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拆迁维权案例:自留地被处罚合法诉讼寻正义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土地纠纷 |2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陈某是广东韶关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之后经当地林业局依法批准,以及村委会同意,在自己的林地上建了木材加工场,由于贮存木材和加工。之后国土资源局称其占用基本农田建造木材加工场,作出处罚决定书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治理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二倍的罚款,如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看到这一处罚决定陈某慌张了,处罚中确实有部分是事实,但自己占用的是自留山属于林地,并且有政府颁发的使用权证,并非是基本农田。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帮助,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为自己讨要一个的说法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经过律师分析后发现,该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与送达时间超出法定规定,同时对该决定中处罚的土地属性认识错误,同时为避免被申请强制执行,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后,及时起草起诉状将处罚决定作出部门当地国土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效并予以撤销。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辩称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各项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等,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据。最终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对基本农田还是林地产生分歧,最后经过审理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委托人村组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在上述划定区域内,在未提交划区定界报告分部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已依法定程序被调整为基本农田及其他农用地,最终判决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胜诉后委托人很是激动,面对政府的处罚依然可以胜诉是他以前不敢相信的,案件在公平公正下得到胜利,维权行动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杰睿说法】

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找住时机以其多年办案经验,致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认定的案件事实。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土地尤其是农村中,常常出现一些难以依靠几条简单的认定就做出判断的复杂情形。遇到这些情况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来帮助大家作出判断,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