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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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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案例:不合理补偿合法维权撤销其行政行为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3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袁某是贵州遵义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是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袁某的集体土地划入此次征地范围内。在征地过程中当地政府采用非正当手段要求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有部分成员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可是袁某一直没有看到征地的公示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并且自己土地位置相对优越,却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袁某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为自己讨要一个的说法后经网络咨询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规划、立项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公开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经过一番调查律师发现该建设项目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没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同时没有公示、申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进行征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乡镇级人民政府无权实施征地活动,也不能成为征地的受托机关,因此其成为征地主体不适格。随后律师针对此进行行政诉讼维权,庭审中律师提交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等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受委托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征用等补偿协议,征地是由省政府及发改委审批,且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公共利益不能被撤销。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多年办案经验将对方辩解一一反驳,最后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不享有土地征收权,本案中被告自己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将原告管理使用的土地交付项目开发,超越其法定职权,其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土地在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涉及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众多,且土地已经挖掘平整用于开发,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告征收土地行为应确认违法。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至此圆满结束,维权行动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杰睿说法】

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律师介入后针对案的具体情况,经过法律程序维权致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以判令其超越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第七十四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故判定被告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应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许多拆迁征收案件中因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使百姓得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生活上变得困难,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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