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主张标准与证据要求清晰明确。营养费是为补充营养、促进伤情康复产生的费用,标准为20元至50元/天,营养期限根据医疗机构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主张需提供医嘱注明“加强营养”的证明,无需提供营养品发票,法院按标准酌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全国多数地区为100元/天,仅计算住院天数,无需额外证据,凭住院病历即可主张。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复查、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交车费、地铁费、打车费、火车票等,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主张需提供交通票据,无票据的法院会根据就医次数、距离酌定金额(一般500元至2000元)。三项费用均为合理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费需为必要、合理支出,过度打车、长途绕路的费用不予支持;营养费需以医嘱为依据,无医嘱法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针对住院期间,出院后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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