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英权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4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初,李X找到李X,让李X给张某家加宽堡坎。2月19日下午,李X在该堡坎临公路一面施工时,被刘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撞受伤,经医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该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承担主要责任,李X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李X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多次找刘X、李X协商,但二人均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X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李X提供的资料,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X系农民工,且在务工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当给予李X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经验丰富的王英权律师承办。
王律师通过对该事故的调查和调取的证据分析,李X在务工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按交通事故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选择维权,如果按李X要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赔偿,肇事者刘X所骑的电动三轮车无号牌、无保险、无有效的驾驶证,家中经济十分困难,不能实现李X的维权目的。如果按后者主张赔偿,根据对该案当事人和在场证人的走访,是单纯的交通事故还是在务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是务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是李X还是堡坎业主张X,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李X根据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法律法规的解释,选择了后者,并提出了向雇主李X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8284.22元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9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因李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追加张X为被告,该案于2020年9月22日再次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李X某是否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谁是雇主的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提供了李X、三轮车主刘X、李X、张X、案外目击者等人案发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了原告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关于谁是雇主的问题,张X家需要进行堡坎加宽,找到李X,李X找到李X,由李X提供机械设备为张X修建堡坎,李X的工价由其与李X商定,工资也是李X在支付,故应认定李X的雇主系李X。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李X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X各项费用共计77541.72元(96927.15*80%),李X自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李X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刘X进行追偿,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李X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充满感激。就其原因:一是承办律师把维权实效放在首位。李X申请的案由不能实现维权目的,是承办律师给李X反复释法,李X才转变了维权思路,选定维权路径和提出合理诉求。二是把取证作为关键环节。如律师调取的5人事发时在公安机关的所作询问笔录,环环相扣证明了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让被告方的辩解不攻自破。三是争议焦点把握准确。本案律师能准确归纳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焦点收集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由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让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