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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诉苏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丽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于2018年1月29日以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X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7,5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X达成和解,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X自愿赔偿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已兑现。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X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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