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康定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新城新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XXX律师。
被告:达瓦XX,男,1981年4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XX,女,1990年1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原告康定XX公司与被告达瓦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康定XX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定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