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一用工主体赔偿责任
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很少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上一级往往是包工头,但是建筑工程行业又是高危行业,劳动者发现工伤之后由谁来赔偿呢?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周某受姜某招聘来到某工地,负责消防设施安装,在工作中,周某不小心被机器锯断右手食指,医疗诊断结果,右手食指中远端缺损,周某受伤后才发现姜某虽然是实际施工人,但是也是自然人,是广东某公司违法转包给姜某承包施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成了问题。
- 裁判结果
周某在受伤之后立即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裁决广东公司违法分包,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赔偿责任,裁决生效后,周某认定工伤成功,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0天。鉴定结果出来后,本律师立即提起工伤赔付之诉,经理一审被裁定驳回,针对裁定上诉,中院指定再审后一审二审,最后周某终于拿到15万余元的赔偿。
-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律师提示
用工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工者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固定工资发放、工作打卡、工作牌、工作服、工作内容、保险、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