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晓荣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6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外出期间的工作状态具有特殊性,也由于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出差期间日常工作与休息、路途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因此,工作时间不能仅简单地认定为上下班时间,工作地点不应仅局限于工作场所,故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