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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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ETC 诈骗案|金宇星律师有效辩护,成功争取顶格缓刑

发布者:金宇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5-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该案中,A某为降低自身运输成本,通过网上“黄牛”代办的方式,违规申领了“J1”类型ETC装置——该类型ETC装置针对运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有相应的通行费用优惠政策。A某明知自己的半挂货车实际运输的是砂石料,并非国际标准集装箱,却故意虚构车辆运载货物的相关事实,隐瞒其实际运输砂石料的核心真相,长期、多次利用该违规申领的ETC装置通行高速公路,以此骗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司法机关依法核算,A某累计骗逃的过路费金额高达人民币四十余万元,该数额已远超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标准,涉嫌诈骗罪。案发后,A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额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最大程度弥补了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后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A某涉嫌诈骗罪,且涉案金额达四十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案件情节,若辩护策略不当,A某极有可能面临实刑处罚,这将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面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指控和A某对从轻处罚、争取缓刑的迫切需求,A某及其家属经过多方了解和慎重选择,最终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金宇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希望借助金宇星律师的专业能力,争取最优的判决结果。

接受委托后,金宇星律师高度重视本案,为全面、精准掌握案件全貌,金宇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A某,耐心倾听A某的陈述,细致询问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包括ETC装置的申领过程、“黄牛”的对接情况、每次通行的时间、路线、骗逃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A某案发后的心理变化和投案自首的详细经过。同时,金宇星律师全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补缴凭证、运输证、违法偷逃情况说明、账户明细、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逐一对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梳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排查证据链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逐步构建起清晰、严谨的辩护思路。

庭审过程中,金宇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针对性极强、层层递进、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全力为A某争取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A某的合法权益。其一,A某系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狡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A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全额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及时弥补了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且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协商,获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充分体现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弥补过错的积极意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三,A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此次犯罪系一时糊涂、心存侥幸所致,并非主观恶意谋取巨额利益;其四,A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和庭审工作,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悔罪表现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五,针对案件中相关情节,金宇星律师提出,相关涉案人员B某的到案系A某通知所致,该行为能够进一步证明A某积极悔改、弥补过错的坚定意愿,恳请合议庭参考立功规定酌情对A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充分采纳了金宇星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可了A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A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认为A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成功实现了“判三缓四”的顶格缓刑结果。该判决既依法彰显了法律的惩戒性,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也给予了A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弥补家庭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众所周知,诈骗罪数额巨大案件的缓刑辩护,向来是刑事案件辩护中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对A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着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证据链条相对完整,辩护空间有限,需要辩护律师精准把控案件细节,找到辩护突破口,制定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金宇星律师凭借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始终为A某着想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精准定位辩护重点,层层递进展开辩护,成功突破辩护难点,为A某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用专业实力诠释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金宇星律师,男,1982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103226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1330620081032266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