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申请人范某在被申请人某公司任业务理单一职,月工资标准5500元。2023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通知范某调岗降薪至4000元/月,范某不同意。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范某认为公司系无故降薪变相让其离职,于2023年4月17日通知公司不再上班。范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440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合计77000元。
诉讼过程:
公司委托金宇星律师代理应诉。律师提出:公司从未辞退范某,系其自行离职;双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审理查明,双方在协商调岗降薪过程中,公司虽曾有过辞退意思表示,但范某后续正常上班并接受工作安排,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且公司已明确表示岗位不变、待遇不变。同时,范某2019年10月入职,其主张2023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判决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范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金宇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