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绍兴某纺织品公司A与绍兴某贸易公司B于2018年7月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约定A向B供应布匹,付款条件为支付30%定金,余款在发送文件副本后7天内电汇。B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定金后,A按约将货物发往德国汉堡。其中一份合同项下货物因B未按约定付款导致滞留港口,A被迫降价转卖;另一份合同项下货物(价值33825.33美元)系与案外人拼箱出运,B始终未支付货款,货物最终不知去向。A遂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剩余货款231027元人民币及利息,并要求B唯一股东哈马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5万元定金。
二、诉讼过程
A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金宇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金宇星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文本、报关单、提单副本等关键证据,证明A已按约完成交货义务,B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针对B“未收到货物”“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金宇星律师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发送文件副本后7天内买方即应付款;A已于2018年8月15日通过微信向B发送了全部报关所需文件,B亦于8月24日将报关单回传,付款条件已成就;B以“客户收到货后再付款”为由拒绝支付,系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同时,金宇星律师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股东哈马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B的反诉,金宇星律师抗辩称:B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A对FS18-101合同项下货物的转卖系为减少损失采取的合理措施,5万元定金应用于折抵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金宇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B支付A货款33825.33美元(按起诉日汇率1:6.49折算)及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股东哈马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酌定B已付5万元定金中,3万元不予退还,用于弥补A因B违约造成的损失,A退还B2万元。
金宇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效驳回了对方全部反诉请求,为当事人减少损失3万元。
金宇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