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严女士与唐先生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6月生育一女,已就读初中。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2022年起,唐先生以在外为他人提供担保为由,多次要求严女士到银行贷款为其周转。2023年7月,严女士从两家银行分别贷款合计40万元,全部转账给唐先生。
随后严女士发现,唐先生长期出轨、与他人同居,早已不再回家。婚姻名存实亡,严女士于2024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
判决离婚;女儿由唐先生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40万元银行贷款债务由唐先生一人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唐先生虽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女儿,但要求严女士支付抚养费,并主张40万元债务双方各担一半,同时反指严女士名下有一笔定投理财保险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还额外提出两笔"共同债务"要求严女士共同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表面事实清楚,实则暗藏多重博弈。盐城于奇生律师接受被告唐先生委托后,没有简单对抗,而是围绕"财产盘点、债务锁定、抚养费防线"三大维度制定应对策略。
第一维度:精准盘点隐形共同财产,为当事人争取"意外份额"
严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支付宝平台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定投型理财保险,每月定投3000元,截至起诉时累计投入132,000元。严女士并未主动申报此项财产。
盐城于奇生律师通过对严女士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的细致梳理,精准锁定了这笔长期定投理财型保险。于奇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该理财保险虽以原告个人名义购买,但投保时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系夫妻共同收入,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该意见,认定该理财保险价值132,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严女士所有,严女士须向唐先生支付一半即66,000元,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一笔可观的现金回流。
第二维度:精准切割债务,守住"夫妻共债共签"底线
于奇生律师对严女士主张的40万元银行贷款(某农商行25万、另一农商行15万),经审查后确认该两笔借款确系双方合意、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周转,故在庭审中果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既展现出代理方的诚信态度,也避免因无谓抗辩引发法官对被告的不利印象。
但对于唐先生自己提出的两笔"额外共同债务"——向姐姐借款15万元转给严女士、向朋友吴某借款11万元(尚欠8万元)投资烧烤店——于奇生律师却采取了"精准切割"策略。于奇生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清晰陈述:上述两笔债务仅有唐先生单方陈述,既无转账记录佐证,也无严女士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且涉及案外第三人,不具备在本案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条件。
第三维度:固定子女抚养费合理标准,筑牢长期权益防线
严女士主张女儿由唐先生抚养、自己不支付抚养费。于奇生律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提出了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主张。该主张既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抚养费的通常裁量尺度,也确保了唐先生独自承担直接抚养责任时不致因对方"零支付"而加重经济负担,为委托人构建了稳固的长期权益保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盐城于奇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准予离婚;女儿由唐先生直接抚养,严女士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半承担;严女士支付宝平台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归严女士所有,严女士十日内向唐先生支付66,000元;严女士向两家银行所借4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严女士与唐先生共同偿还;唐先生单方主张的其他债务(姐姐15万元、朋友8万元),因证据不足且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律师观点】
盐城于奇生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三大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办案观点:
观点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漏"远比想象中重要。
"很多当事人只盯着看得见的银行存款,却忽略了支付宝、微信中的定投理财、基金定投、保险理财产品。本案中严女士每月固定投入3000元的理财保险,若非于奇生律师细心梳理交易明细,这66,000元的分割款极有可能被遗漏。数字时代的夫妻财产,不仅在看得到的余额里,更藏在自动续投的合约里。"
观点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坚守'共签共债'底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唐先生主张的姐姐借款、朋友借款,既无严女士签字确认,又缺乏充分资金流向证据,且涉及案外人权益,绝不可轻易'认账'。于奇生律师在庭审中果断切割争议债务,既守住了委托人的财产边界,也避免了将简单离婚案拖入三方连环诉讼的泥潭。"
观点三:'同意离婚'不代表'放弃权益',被动应诉也要主动作为。
"本案中唐先生虽同意离婚,但于奇生律师并未因此放松代理标准,而是从理财保险分割、债务承担边界、抚养费标准三个维度主动出击,成功为唐先生争取到66,000元财产分割款,并守住了40万元债务仅承担一半的底线。面对离婚诉讼,'不争'婚姻,但必须'争'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