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一段被金钱和暴力撕裂的婚姻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潘某于20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在上海金某贸易公司工作,被告潘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起初两人感情尚可,共同为事业打拼,但好景不长。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被告逐渐暴露出控制欲强、性格暴戾的一面。
据刘女士陈述,被告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轻则贬低、打压、辱骂原告及其父母家人,重则推搡、殴打原告,甚至诅咒原告全家。刘女士长期处于被告的言语辱骂和拳脚相加之下,每天高度紧张和恐惧,经常从噩梦中哭醒,已经造成了精神抑郁的严重后果。
更令人心寒的是,即使在刘女士怀孕期间,被告的恶劣行径也没有任何改善。被告甚至在刘女士孕期单方面提出离婚,明确要求“孩子的事情不要生了,我补偿给你”。在被告的坚持下,刘女士无奈于2023年5月13日接受了流产手术,身体和情感上都遭受了巨大打击。
2023年7月,刘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期间,刘女士还发现自己的公积金从2022年2月开始被停缴,被告拖延其社保和公积金,导致她无法正常上班,没有经济来源。
走投无路之下,刘女士找到了盐城于奇生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盐城于奇生律师的“三大破局利器”
本案的复杂性远超一般的离婚案件。盐城于奇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第一利器:申请司法审计——穿透公司面纱
被告潘某是上海金某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夫妻双方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该公司。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财产,导致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严重混同。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于奇生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了对金某公司进行司法审计,要求审计公司在婚后的真实盈利情况。这一举措成为本案的转折点。
经常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某公司在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净盈利为3,614,634.25元。这份审计报告为后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使得原本模糊不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变得清晰可量化。
第二利器:追查资金流向——揭露转移财产
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曾明确告知被告不得在离婚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和转移财产,否则可能面临不分或者少分的法律后果。
然而,于奇生律师通过仔细梳理被告的银行流水发现: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被告于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4日期间,通过其名下建行3763卡累计取现高达4,953,753元。
面对这一惊人的取现记录,被告辩称取现是为了公司经营、补缴税款等。但于奇生律师指出:被告在取现后并未将款项及时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在2024年3月后才陆续存入金同公司230万元,剩余款项去向不明。这一行为明显构成转移财产。
第三利器:区分婚前婚后财产——精准计算分割基数
被告辩称其在婚前已持有约28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奇生律师对此进行了精准的反驳和区分。
于奇生律师指出:虽然被告婚前确实持有部分理财,但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已经高度混同,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何区分婚前与婚后部分。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奇生律师的观点,认定9732卡中尚未赎回的理财3,599,252.69元在扣除婚前持有部分后,应与该卡中冻结的余额567,556.96元一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关于被告名下3763卡取现的4,953,753元,于奇生律师成功向法庭证明该款项来源于被告从9732卡中的转账和支付宝提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虽然法院最终未将该笔取现全额纳入分割(因与公司利润存在重叠),但这一主张成功揭示了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为法院在分割时对被告予以少分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件结果:180万财产分割+13万差额补偿
在盐城于奇生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作出了对刘女士极为有利的判决:
一、准予离婚
法院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二、公积金、养老保险及房产差额补偿
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两套婚前房产各自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差额补偿款13万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80万元
法院认定:上海金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利润归被告所有,各人名下存款、理财、微信支付宝余额归各自所有,但被告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80万元。
四、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43,8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97元,由原告承担36,897元,被告承担12,000元;审计费75,000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从最初诉讼请求的873万余元到最终判决的193万元(180万+13万),虽然数字有所差距,但考虑到被告转移财产、公司利润与个人财产混同等复杂情况,这一结果已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盐城于奇生律师观点:本案的四大法律启示
针对本案,盐城推荐律师于奇生总结出以下四个值得广大离婚当事人关注的法律要点:
启示一:一方是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件,司法审计是“破局之钥”
盐城于奇生律师指出:在涉及一方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件中,公司的真实盈利情况往往是最大的争议焦点。被告一方往往会以“公司亏损”“资金用于经营”等理由来压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本案中,于奇生律师通过申请司法审计,成功穿透了公司的“面纱”,将公司在婚后的真实净利润3,614,634.25元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这份审计报告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也让被告无法再以“账目不清”为由逃避责任。
于奇生律师提醒:如果你的配偶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及时申请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这是查明真相的最有效手段。
启示二:转移财产——不仅要“追回来”,还要让对方“少分”
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法院解封的短短20天内,疯狂取现近500万元。于奇生律师通过仔细比对银行流水,成功证明了这一转移财产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有转移财产情节,并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少分。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生动运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于奇生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主要账户。同时,要仔细审查对方的银行流水,发现异常大额转账或取现的,要及时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说明去向。
启示三:公司的税负和滞纳金,不能随意从夫妻共同利润中扣减
本案中,被告辩称公司的净利润应当扣除补缴的增值税147万余元、企业所得税80余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如果这一主张被采纳,刘女士可分得的财产将大幅缩水。
于奇生律师精准地抓住了这一主张的漏洞: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已经是税后利润,鉴定人也出庭确认了这一点。而滞纳金是由于被告未及时缴税所产生的,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奇生律师的观点,仅扣除了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利润中重复扣减,滞纳金也由被告自行承担。
于奇生律师提醒:在面对对方提出的各种“扣减项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启示四:离婚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门槛较高,需谨慎主张
本案中,刘女士还主张了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和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于奇生律师客观地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被告在婚内的行为确实对刘女士造成了伤害,但要求终止妊娠并非法定的赔偿事由,而“转移财产”也属于财产分割范畴的问题,不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于奇生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上,对于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否则不宜作为主要诉求,以免分散诉讼精力。
盐城于奇生律师的办案心得:
涉及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离婚案件,财产调查是最大的难点,也是最关键的突破口。很多当事人面对复杂的公司账目和资金流水感到无从下手,这时候专业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我们不仅懂法律,还懂财务、懂审计、懂证据规则。司法审计、财产保全、资金流向追踪,这三把‘利剑’用好了,就能在复杂的离婚财产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