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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公司利润难分割?盐城于奇生律师巧用司法审计助女方争得180万财产

发布者:于奇生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女方刘女士与男方潘某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潘某作为唯一股东的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潘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起初二人感情尚可,但随后潘某多次因琐事对刘女士实施言语辱骂、推搡殴打,甚至在刘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要求其终止妊娠,导致刘女士于2023年5月接受流产手术,身心遭受重创。

2023年7月,刘女士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分居,潘某还停缴刘女士的社保和公积金,致其失去经济来源。2025年,刘女士委托盐城于奇生律师团队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潘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严重混同,日常经营收入均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转,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极难界定。盐城于奇生律师从三个层面逐一突破:

第一,申请司法审计,锁定公司真实盈利。

于奇生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对上海某贸易公司进行财务司法审计。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该公司在婚后(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净利润达数百万元。该审计结论成为后续财产分割的核心依据,成功将公司利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二,细查银行流水,揭露转移财产行为。

于奇生律师调取潘某名下多张银行卡流水,发现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于2023年11月至12月短短二十余日内,通过建行尾号卡累计取现高达数百万元。潘某辩称用于公司经营和补税,但于奇生律师指出其取现后并未及时存入公司账户,直至数月后才陆续存入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去向不明,且因迟延缴税产生高额滞纳金。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第三,精准区分婚前婚后财产,防止虚增分割基数。

潘某主张其婚前已持有价值不菲的理财产品,不应分割。于奇生律师结合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及理财月报,协助法院认定婚前理财部分确实存在,但同时也强调婚后公司利润与个人资产已高度混同,不能割裂计算。最终法院在扣除婚前理财金额后,将未赎回的理财余额及冻结存款余额一并纳入分割考量,既维护了潘某的婚前权益,又保障了刘女士对婚后增值部分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于奇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各人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潘某另向刘女士支付差额补偿款十余万元;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利润归潘某所有,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刘女士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近两百万元;审计费数万元全部由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潘某负担。

合计为刘女士争取到共计近两百万元的财产性权益,远超其最初预期。

律师观点

盐城于奇生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三大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办案观点,值得每一位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参考:

观点一:一人公司离婚,审计是“破局之钥”。

当配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时,公司账目与个人收支往往混为一谈。此时仅凭银行流水或单方报表无法查清真实盈利,必须主动申请司法审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穿透公司面纱,将“隐形利润”显形,这是扩大共同财产基数的最有效路径。

观点二:现金取现不等于“安全转移”,流水轨迹胜于雄辩。

不少当事人以为通过取现方式即可隐匿资金,但银行流水会完整记录每一笔交易时间、金额和渠道。于奇生律师强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只要细心梳理取现时点、用途和后续资金去向,即可有力证明转移事实,进而影响财产分割比例。

观点三:婚前财产需充分举证,婚后混同则合并评价。

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负有严格举证责任,但若婚前资金与婚后经营收入已无法区分,则应综合整个资产池进行公平分割。于奇生律师在本案中灵活运用“剥离婚前本金、共享婚后收益”的策略,既防止对方夸大婚前数额,又确保女方获得婚后公司利润的合理份额,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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