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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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合伙人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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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施行盗窃,能否获得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王冰冰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9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近日,在办理某起盗窃案中,因当事人刚满十八周岁,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本所受其委托并指派王冰冰律师为其做不起诉辩护。此案件在侦查阶段介入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联系经办民警,与四名被害人协商和解,获得四名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进一步向检察院争取了不起诉,最终,法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刚满十八周岁的陈某(化名,下同),因家中尚有未满1岁的小孩待抚养,小孩母亲又是全职家庭主妇,无经济收入,因而陈某的收入成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是家中经济支柱。


陈某因经济压力大且家庭负担大,刚满十八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2022年10月,陈某伙同罗某(已另案处理)、马某(已另案处理),在**市实施4次电动车盗窃行为。


之后,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年2月23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缴回,陈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联系4名被害人,向其赔偿了共8000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已缴回,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律师结语》


本案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主动承认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且一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二、陈某经过本案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陈某从宽处理。


三、陈某涉案金额较小,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陈某从轻处罚。


四、陈某共盗窃4次电动车,均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陈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退赔款项共计8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已完全谅解陈某的行为,并同意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陈某及其家属用实际行动积极降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基于陈某的赔偿谅解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陈某初犯、偶犯、无前科,刚满十八周岁,本次犯罪也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行差踏错导致,其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陈某家中尚有未满1岁的小孩待抚养,小孩母亲是全职家庭主妇,在家带小孩,无经济收入,陈某的收入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是家中经济支柱。陈某因经济压力且家庭负担大,加之陈某刚满十八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理,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陈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规定,可以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这不仅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也避免其被贴上“罪犯”的名号,这充分体现了律师提供专业辩护的意义;更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法理、情理,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对于刑事犯罪的谦抑性原则,对陈某决定不予起诉,以严格树立落实“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检察观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实现本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冰冰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一直以来秉承真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