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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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合伙人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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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灯具被他人用于种植大麻,会构成制造毒品罪吗?

发布者:王冰冰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7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化名,下同)、宋某(化名,下同)(另案处理)均系“**交流群”高级管理员,该群系以境外某聊天软件为平台搭建的“交流大麻种植方法”、“大麻种植器材、肥料、种子销售”的交流群,宋某负责解答该群成员关于种植大麻的常见问题,如需其一对一指导,需缴纳500-3000元学费。


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宋某通过林某收取学费,之后,向赵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传授大麻种植、加工等方法。宋某将学费转至林某处,所接收款项用于折抵宋某货款,林某代收过宋某的一笔学费1500元。


2022年4月27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2年4月28日,林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

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辩护过程》

王冰冰律师以林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侦,认定林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不成立。林某并非明知他人制作毒品向他人销售种植工具,林某所销售的种植灯具也并非只能用于种植大麻,可以用于种植一般植物,另外,直接或者间接从林某处购买种植灯具的人员均系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的犯罪分子,并非制毒人员。本案中,亦没有证据证实林某具有与相对确定的他人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同案人宋某的行为未达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入罪标准,因上游犯罪不能成立,故林某不构成洗钱罪,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某实施了向制毒人员贩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检察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在退回补充侦查后,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王冰冰的律师意见和建议,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林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检察院起诉时罪名变更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结语》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非法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是万恶之源,不但摧残人的肌体,浪费社会财富,还使人精神颓废、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甚至动摇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王冰冰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一直以来秉承真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