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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坚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建筑公司承包了位于安徽滁州某工地上的建设项目,后将其中的水电项目分包给某公司,某公司员工陈某是负责人。某公司将自己的水电项目的部分分包给陶某某,由陶某某负责施工完成。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出现纠纷。

2、本案中陶某某提供的合同上对于工程款结算有明确约定,因此某公司没有义务支付 工程款。陶某某后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3、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因此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对于涉及自己权利的事项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建设工程中会涉及到增项、减项等,对于这些项目还是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李坚律师为江苏大学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士,中共党员,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涉及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