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与原告B、C的父亲D于2016年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均归D抚养,被告A自愿支付抚养费。但是因为A某离婚后,回了老家,音信全无,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多年后,父亲D某在快手上看到A某炫耀自己的生活,住新房,换新车,穿金戴银,反观自己,因为多年进行重体力劳动,2021年因腰椎滑脱,在腰椎部位植入永久性钢板,手术花费颇高,而且医生也告知他日后严禁高强度劳动,收入大幅度下降,难以维系二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开支,所以就私下与A某沟通是否能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结果遭到拒绝且直接被拉黑。后D某找到本人,委托诉讼抚养费的事宜,因为双方离婚后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已经删除,所以起诉前,调取了A某的户籍,后法院按照户籍地送达时,一直无法送达,多次被退回。代理律师想要通过微信快手抖音等想要联系到被告,发现被告的社交平台均设置了陌生人不可联络状态,因此也无法联系到A某。后代理律师想到如果直接公告送达,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以直接执行,也未尝不可,但是有一个风险就是万一对方没有财产,D某不仅需要额外支出诉讼费还要面临无法执行的窘况,如果可以送达,万一可以协调,拿到钱才是最实在的。后于D某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得知,A某好像回老家后再婚了,还有孩子了,代理律师通过该信息,直接委托当地可是调取A某的婚姻登记情况,并将该情况反馈至法院,法院根据该信息进行了重新送达,后案件如期开庭,从庭审过程中了解到A某现在的家境,并不像其在快手上炫耀的那样,家里只有配偶一人工作,婆妈还是癌症晚期,家里还有一个三岁的孩子,生活十分拮据,经过庭审,了解到对方经济状况特殊,如果本案进行判决,最终要求的抚养费大致也可以支持,但是面临的情况就是无法执行,而且可能会影响到A某的婚姻,进而对三岁的孩子造成伤害,考虑到些,各方均开始展开了调解工作,最终经过努力,双方调解并当场支付了起诉前拖欠的抚养费,并对之后的进行了约定,将对各方的伤害降到了最低。 律师点评:本案中,作为代理律师,调取户籍后,如果无法送达,直接要求公告,不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多方面想办法解决送达,可能最后一纸判决得来很容易,但当事人的权利却始终无法实现。所以,我认为诉讼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想办法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