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案外人A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系朋友关系,得知该公司欲将其承包的某某项目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进行分包,欲承包。因老家临时有变故,便将该劳务分包工程介绍给B公司,B公司表示施工需要使用脚手架等设施,于是让王某代为租赁,王某同A集团的员工柳某同前往租赁,并将租赁的脚手架全部送至某某项目工地,交由B公司使用。后工程完工,B公司既未支付租赁费用也未通知租赁公司前往工地回收租赁的脚手架,更未对租赁的脚手架进行妥善安置和保存,致使脚手架丢失。现脚手架租赁公司起诉王某承担相应的租赁费以及租赁物赔偿责任,并已经某区法院判决生效。
【办案经过】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要求租金与赔偿损失,主要分析两点,是否存在实际的租赁合同,对方是否对案涉的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代理律师的了解,王某在某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王某已经陈述了其本计划承包A集团公司分包的木工工程,因家中有事无法施工,中间人便向其表示可将该木工工程介绍给B公司,B公司的法人口头说会给与一定好处费,但未说明具体数额,故其介绍B公司从A集团公司分包了木工工程,至今B公司并未向其支付任何介绍费。
王某接受B公司的委托从出租人处租赁脚手架等设备,供鑫阳使用,王某与B公司之间就租赁脚手架等设备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报酬,B公司亦未向王某支付任何报酬。故而,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租赁合同关系。
B某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因其公司保管不善导致部分租赁物丢失,现已由王某向脚手架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租赁物损失合计****元,B公司的行为构成单方违约,王某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该租金及租赁物损失 。
【办案体会及总结】
本案涉及实际履行的二次租赁问题,原被告之间没有签署实际的租赁合同,但双方的实际行为已经对租赁进行了履行,由于被告方没有支付租赁费用以及妥善保管租赁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