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当事人受朋友委托,保管其茅台内供酒,被市场监管局查获。茅台酒公司知悉后,认为我方当事人销售假冒茅台内供酒,恶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涉案商品牟取暴利,严重侵犯茅台酒公司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其经济利益和企业商誉造成了巨大损害,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市场监管局调取证据,同时到法院阅卷。经研究案件材料后确定,当事人在烟酒类经营场所储存的茅台内供酒,虽无证据表明销售,但构成了许诺销售,确实侵犯了茅台酒公司的商标权。经与当事人沟通,其表明愿意赔偿,但对茅台酒公司提出的赔偿额认为过高。经本律师分析,本案当事人受朋友委托存放茅台内供酒,主观恶性低,也无证据证明其获取利益,故赔偿额应适当考虑,不能过高。经与法院沟通,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本案当事人赔偿茅台酒公司损失25000元。
三、律师点评
1、为何存放的茅台内供酒,也构成侵害商标权?
若只是一般的场所不一定构成侵害商标权,但本案中当事人是专营烟酒的,案涉茅台内供酒就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属于许诺销售的行为,同样构成侵害商标权。
2、帮朋友存放,能否免责?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作为市场经营者,对正品的销售价格及进货渠道应当知晓,且不能提供案涉商品的进货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合法进购来源,因此其不符合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3、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数额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