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9日,中关委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福平公司签订《中关委(北京)教育科技中心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中国关心下一代家校区协同教育工程系列项目,该项目以齐某某的中国家长教育学科建设为项目科研中心,中心重组股本总价5000万元。李某某持股35%;齐某某持股33%;其余人员持股32%。
2013年7月29日,齐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某、丙方赵某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合作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与家长教育应用项目,项目设立家长教育项目公司、大唐春文化交流中心、家长教育研究所,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李某某占股50%,齐某某占股30%,赵某某占股20%。
2013年8月17日,李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齐某某签订《投资协议附件》,约定:项目投资前(2013年8月以前),乙方10年科研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项目投资后(2013年8月以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书同研究院所有。项目投资后,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归书同研究院所有。在创业初期,研究院没有产生利润前乙方不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但研究院必须保障乙方基本生活条件(每年支付100万元),以便让乙方集中精力开发产品,保障补充专家平时讲课收益的生活;研究院产生利润后,研究院应按税后年利率的5%至10%支付乙方知识产权费,具体比例将根据乙方贡献与董事会决定明确。2013年9月3日,书同研究院注册成立,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时的股东为李某某、赵某某和齐某某。
2019年,齐某某起诉书同研究院,要求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生活保障费500万元,同时要求李某某承担补充责任。
二、办案情况
在接受书同研究院、李某某的一、二审委托后,我方仔细审阅材料后认为:一、本案系齐某某依据其与李某某签订的《投资协议附件》提起的诉讼,但在齐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协议附件》时,书同研究院尚未注册成立,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任何有效的承诺。二、《投资协议附件》的约定,系对书同研究院成立后的财产进行处分,鉴于书同研究院彼时尚未成立,应当由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三、《投资协议附件》中约定给付齐某某生活保障费的前提是齐某某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书同研究院使用,书同研究院为弥补其损失而向其支付生活保障费,因此,书同研究院没有义务向齐某某支付生活保障费。由于书同研究院无需向齐某某支付生活保障费,书同研究院在本案中也就对齐某某不负有任何债务,故李某某也就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过庭前充分的法律分析及庭审的激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书同研究院及李某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三、律师点评
齐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支付齐某某生活保障费每年100万元,齐某某起诉,看似该案李某某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仔细研究后发现,既然是合同,那么齐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合同约定的付款是基于何种基础?把握好这些问题,案件就存在胜诉的基础。再结合办案律师的努力,本案就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