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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职务侵占:物业经理的获刑实录

发布者:罗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11月,贺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物业经理,职责包括为公司及名下房产缴纳物业费、水电费。20242月,他利用审批权限,虚构“公司”为某山庄房产的实际物业管理方,伪造付款申请,使公司将本应付给西安某公司189,752元物业费转入某公司账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化名)按约定扣除手续费后,将17万元分次转至贺某个人账户,另2.5万元系私人借款。贺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并于20247月潜逃,先后藏匿四川、浙江嘉兴,化名从事水果生意。2025523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贺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25523日起至20268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89,752元。

案件心得

本案暴露出企业财务审批流程的形式化漏洞——贺某仅凭一张虚构的物业公司名目即通过大额付款审批,且款项直接转入第三方账户,缺乏对收款方资质的实质核查。辩护人罗小静律师精准把握“自愿认罪”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幅度内的较轻刑期,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关键作用。对企业而言,完善付款复核机制、定期交叉核对收款方信息,是防范此类“内鬼”式侵占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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