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3年6月21日夜,李四(化名,另案处理)因拉土车被挡,电话纠集侯某(化名)带人前往西安某制药厂工地“撑场面”。侯某随即通过电话召集杨某,杨某又联络刘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及一名身份不明人员,五人于次日凌晨与李四带领的约20名社会闲散人员会合,一同闯入工地。团伙对办公室进行打砸,并对工地人员实施殴打。
经鉴定,工人张三(化名)被高压水枪击伤头部,构成轻微伤;另有数名工人及管理人员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场打印机、电脑显示器及一台大地测量仪被砸毁,其中测量仪认定价值6650元。事后,李四向侯某微信转账5000元作为酬劳,侯某分给杨某2000元,余款用于请客吃饭。
侯某于202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侯某帮助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逞强耍横,持凶器冲击施工办公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设施,造成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打砸财物损毁的指控。法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仅记载电脑显示器倾倒、玻璃破碎,未提及打印机、显示器无法使用,也未涉及大地测量仪,事后仅有被害人陈述提及损坏,但未收集物证进行核验,证据不足,故对该节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被采纳。
关于主从犯认定,法院认为侯某受李四委托积极纠集人员,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鉴于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4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纠集性寻衅滋事犯罪,但判决结果中关于财产损失的否定认定,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决定指控的成败。 公诉机关指控财物损毁,但现场勘验笔录与物证检验之间存在明显断裂——笔录中只有物品倾倒的静态描述,没有对功能损坏的确认;大地测量仪的损失则完全依赖事后陈述,缺乏实物或专业检测支撑。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将这部分指控排除,体现了刑事审判对证明标准的刚性要求。
第二,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并非虚设。 在本案中,罗小静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精准捕捉到物证收集程序上的瑕疵,并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损毁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纳。这一环节直接影响到量刑情节的认定,也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结果。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背景下,辩护空间往往被外界低估,但罗律师通过对证据细节的审查,为案件注入了实质性的辩护价值。
第三,纠集行为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 侯某并未亲手打人砸物,但其电话纠集行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积极组织部分,法院据此否定从犯地位。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联络、集结、分配酬劳等辅助行为同样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刑事责任不限于直接动手者。
本案提醒我们:刑事辩护既要重视法律定性之争,也要深耕证据链条中的每一处缝隙。而恰恰是那些看似细微的程序瑕疵,有时能成为撬动指控事实的关键支点。罗小静律师的实践表明,即使是指定辩护,也能在制度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