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收回协议》,约定B公司以项目房屋作价1.36亿元抵偿A公司的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抵偿房屋由B公司统一销售,A公司支付销售服务费,最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后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抵债房款请求权转让给27位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及房源移交明细表,指定房源抵偿A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与《还款协议》金额一致的《收据》。
2023年8月,A公司起诉主张B公司未完全履行委托销售及付款义务,尚有售房余款约300万元未转交,要求B公司支付。B公司委托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肖雅然律师、刘建增律师代理一审、二审。
核心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已将案涉房款请求权转移给债权人,主体是否适格;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是否已实现;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思路
(一)系统梳理请求权转移证据,论证原告主体不适格
代理律师全面梳理A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控制房源移交明细表》、A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债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协议并移交房源后,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已视为清偿,案涉房款请求权已转移给债权人,A公司不再是适格原告。
(二)充分运用生效判决既判力,精准论证对方已自认债权实现
代理律师深入研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再68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认定A公司在另案起诉状中自认争议房屋销售款项实际抵偿债权金额已达9283万余元,超过双方约定的抵偿债权9206万余元。代理律师主张,该生效判决对A公司债权已实现的事实具有既判力,A公司无权就同一款项再次主张。
(三)以对方自认驳斥其诉请,构建“重复起诉+实体已履行”双重防线
代理律师一方面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另一方面从实体上论证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房屋用以抵偿其对债权人债务的目的已实现,且无证据证明A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仍有未结清债务,B公司无需再行支付。
(四)紧扣《收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锁定债务消灭事实
代理律师逐一比对A公司出具的《收据》金额与《还款协议》金额,证明A公司已确认收到相应款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其再行主张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A公司认可的抵偿债权金额超过约定金额,A公司未举证证明B公司存在未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另案中已自认款项支付完毕,且未提交新证据推翻自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成功避免约300万元损失。
四、代理亮点
(一)精准运用生效判决既判力,以“一事不再理”筑牢防线
肖雅然律师准确识别对方诉请已被生效判决涵盖,以既判力规则阻断对方重复诉讼,取得程序上的决定性优势。
(二)以对方自认构建核心抗辩,化被动为主动
充分利用A公司在另案起诉状中的自认内容,证明其已认可债权实现,有效驳斥其在本案中的相反主张。
(三)系统梳理书面证据链,形成闭环抗辩体系
通过《收据》《还款协议》《委托书》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清晰呈现请求权转移及债务消灭的完整脉络,使法院全面采纳抗辩意见。
肖雅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