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XX与丁XX、田XX借款纠纷案件,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丁XX、田XX偿还借款本金940万元,并支付2016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和违约金;2、判令丁XX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抵押物三处房产予以拍卖,张XX在拍卖款300万元内优先受偿;3、胡XX对丁XX、田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XX、丁XX、田XX为应诉,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肖雅然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在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多次反复开庭质证和辩论,以及庭审后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并向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代理意见《民事判决书》。
从张XX诉讼请求和生效判决的判决来看,原告张XX起诉诉求的金额为本金940万元,利息暂算至判决作出之日为5853066元,本息共计15253066元。而生效判决中确认田XX、丁XX需实际支付张XX的金额为5781342.66元,经过肖雅然律师代理工作最终为丁XX、田XX减少了约950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