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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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保证金,如预扣保证金应当进行归还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381人看过


案件上诉情况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X学院)非全日制用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冯某提交了一份协议书,主张该协议书是X学院通过QQ发给其让其签名的,但冯某担心签名之后X学院不履行,故未签名。X学院质证认为该协议书不完整,且无法确认是X学院发放给冯某的,故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此,本院认为,冯某提交的该份协议书内容不完整,且无证据显示该协议书系X学院发放给冯某的,故本院对该协议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观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双方协议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两份《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冯某在X学院担任兼职教师,同时还明确载明冯某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影响上述协议书的履行。冯某作为具有硕士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该协议书内容所具有的法律后果。冯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署上述两份协议书时存在受胁迫、受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冯某在上述协议中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认可该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其次,从工作时间分析,即使按照冯某所主张的其平均每周上30节课计算,其一周的工作时间为22.5小时,未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周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冯某主张课间休息时间应计入其工作时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从计酬模式分析,冯某的工资系按其授课课时计酬,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按小时计酬的计酬模式相符。最后,从工资支付周期分析,虽然X学院按月支付冯某的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该行为应予纠正,但并不必然否定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X学院关于其与冯某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因双方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冯某工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核发,故冯某要求X学院支付标准工资差额、假期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冯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其要求加班工资,本院亦不予支持。

第二,X学院是否预扣了冯某的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本案中,X学院与冯某在两份《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中均约定,X学院从约定的劳动报酬中预留10%作为教学质量保证金。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X学院主张其实际并未扣留该保证金,应提供其向冯某核发工资的依据以证明其主张。但X学院提交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发放表》和《个人课酬明细表》均无冯某签名,而冯某对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由此,本院采信冯某关于X学院扣留10%工资作为保证金的主张,X学院应予退还。冯某认可其在职期间领取的实发工资金额为96456.34元,故冯某主张退还保证金9800元未超过法定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同时,X学院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9日冯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起支付上述保证金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一审此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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