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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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农合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958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朱树英前往华昆公司处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听从工地负责人张焕友的工作安排,每天6:30到工地,11:00下班,下午12:30到16:00,每天上班8小时,工资每2个月发一次,以现金发放。2017年7月9日,朱树英受伤。朱树英系农村人,没有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劳动法并未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能劳动,故请求法院:1、确认其与华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华昆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5月1日到2017年7月9日的工资,按照2050元/月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华昆公司承担。

再审法院判决结果:支持

再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一、朱树英与华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认定由于朱树英在进入华昆公司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已经在扬州市江都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华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本院注意到,上述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系相关人员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理解《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关键即在于确定如何认定劳动者已经享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退出劳动领域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定期领取生活费用,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在我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退休、离休、退职等三种情况,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达到退休年龄、达到一定的连续工龄或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等,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办理了退休、离休、退职手续,领取退休金的,才视为已经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本案中,朱树英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并非《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两者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故原审法院以朱树英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为由,认定其已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华昆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其次,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朱树英自2016年起在华昆公司处工作,负责绿化养护工作,接受现场工作人员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且华昆公司按照205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朱树英支付工资,并约定每月休息2天等工作条件,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朱树英与华昆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与华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华昆公司应向朱树英支付的工资数额

华昆公司主张其尚欠朱树英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9日的工资4758.9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华昆公司主张其尚欠朱树英工资4758.9元,朱树英对该计算方法及金额均予以认可,且该计算方法亦符合朱树英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实际,故本院对该工资数额予以确认,认定华昆公司应当向朱树英支付工资数额4758.9元。

另,朱树英再审请求法院保全2017年7月9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现场监控录像,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院基于现有证据已经认定朱树英与华昆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判决华昆公司向朱树英支付欠付工资,故本院对朱树英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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