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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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拆楼板摔伤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算工伤?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14人看过

吴某在一次工程作业受伤,只因他没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一个“是否能申请工伤”的问题,历经8年复议、诉讼都难以解决,最终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通过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行政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2月23日,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这起案件引发关注。


2012年7月,吴某在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大楼工程拆除三楼模板时摔下受伤。吴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以其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吴某向河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后吴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河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2月,某区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吴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吴某不服,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筑公司将某大楼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周某等人,吴某受周某聘用,在拆除模板时因工受伤,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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