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权利与自由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740人看过

 

不严格地使用“权利”一词,其含义往往与自由接近,比如,每个人都有“唱歌的权利”、“接吻的权利”等等。因为就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活动来说,实行的原则是“法无禁止皆自由”,因此,有唱歌的自由,有接吻的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活动中所包含的利益,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上严格地使用“权利”一词,应注意其和“其他法益”相区分的意义。如此,则不宜在嘴唇因侵害行为受伤时主张与爱人接吻的“亲吻权”受侵害,因为对(与嘴唇相关的)“身体健康权”的保护已经涵盖了对不能使用嘴唇与爱人进行接吻的损失的救济。假如某人自己嘴唇并未受伤,但其爱人的嘴唇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严重受伤以致该人无法与其爱人(甜蜜)亲吻时,其无法亲吻的损失超出了法律对其“身体健康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从现行实证法来说,超出自身“身体健康权”保护范围外的亲吻利益,从前文“权利”判定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来看,无论如何是不应被称作“权利”的。哪怕个案中,有第三人故意悖于善良风俗使他人无法与爱人接吻,而又未侵害其身体权,法官判决第三人赔偿时,也不宜认定“亲吻权”受有侵害,而仅可能称作亲吻的“自由”(并非“自由权”)受到侵害。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